省公安厅日前决定,优先解决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优秀农民工落户问题。对获得“山东省劳动模范”、“山东省首届十佳农民工”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允许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务工地落户,对获得“山东省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允许其本人在务工地落户。
省委、省政府近日授予马洪亮等17名农民工“山东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授予徐万年等10名农民工“山东省首届十佳农民工”荣誉称号、杨振刚等100名农民工“山东省首届百名农民工之星”荣誉称号。要求落户的优秀农民工可凭荣誉证书、用工主管部门证明、原籍户籍证明等材料,直接申请办理落户。我省各级公安机关还将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积极探索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固定住所的农民工登记为城市居民的办法,逐步实现城乡社会统筹管理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开展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项检查,依法追究恶意欠薪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严厉查处打骂侮辱、故意伤害等侵犯农民工人格尊严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拘禁、强迫超时劳动、雇用童工等限制农民工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清理整顿非法职业中介活动,及时查处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出租房屋、农民工聚集区的治安、消防检查,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深入开展与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记者 张良 通讯员 滕世雷 陈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