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国庆节开始,山东省消费者将有权对经营者价格欺诈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按照山东省近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明码标价,不得以虚假的清仓价、 undefined undefined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有奖销售等形式欺诈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对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不明示或者谎称是正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名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除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经营者,如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诈消费者的,应当依照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消费者因消费争议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记者吕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