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曾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宋彦林在青受审。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宋彦林在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据了解,宋彦林在任期间,曾通过非法手段,帮助他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共给当事人造成了5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审理中法院查明,受益一方为了表示“感谢”,以55万元的价格买来商铺,又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宋彦林。另外,宋因为给孩子买房子钱没凑齐 ,从“受益方”直接“借”来12万余元,至今没有归还的意思。
日前,记者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曾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宋彦林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过了长达近3年的审查审理后,终于尘埃落定。
之前的一审,宋彦林因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审宣判后,宋彦林提出了上诉,他说,他在得知检察机关调查他的情况后,主动找到了领导,向检查人员如实陈述了案情,属于主动归案,投案自首。同时,他认为一审对他受贿的案值认定过高。
为了减轻法庭对自己的处罚,宋彦林还向法庭检举了自己在监管期间,发现同监室人员涉嫌抢劫罪的情况。经查,他检举的情况属实。
经过二审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宋彦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对宋彦林收受贿赂而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予以数罪并罚的量刑中存在瑕疵,再加之宋有检举立功行为,最终,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宋有期徒刑9年。
根据法院的审理,宋彦林之所以落马,是因为两起经济案件。2002年9月,宋彦林时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庭长。当时,日照开发区一投资公司跟日照某水产公司有一笔借款纠纷案件。案件中,水产公司由于欠款43万元,一处房产被法院查封。
这起案件,经过了宋彦林的运作,欠款的水产公司仅交了1.2万元执行款,宋就通过运作,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致使涉案那家投资公司损失41.8万元。
另外,2004年,这家水产公司与某银行又产生了500余万元的贷款纠纷案件。宋彦林在明知道水产公司将资产剥离,并有抵押土地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经过运作,安排执行人员违法出具了中介执行民事裁定书,并解除了对抵押物的查封,导致相关单位损失500余万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宋彦林之所以知法犯法,是因为巨大的利益诱惑。根据宋彦林的供述,在2004年上述案件执行期间,他主动告知案件受益的水产公司,他打算以25万元的价格,购买日照某处商业街网点房。得知他的要求后,那家水产公司的老板,以55万元的价格购得此网点房,宋彦林以10万元现金,加5万元房租抵顶购房款的方式,将此网点房转到自己妻子名下。
除了购买商业网点之外,在2007年,宋彦林还主动向案件受益人要钱。宋彦林在供述中说,2007年6月,他给儿子购买房屋,资金短缺12万余元。随后,他向案件受益人索要。为了防止别人查处,他还告知案件受益人不要直接将钱打到自己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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