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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今年完不成绿化义务任务要缴费
来源:黄海晨刊 发布时间:2012-4-10 9:01:10 阅读:4356

    山东省日照市首部“绿化法规”———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目前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有多项条款和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3月4日上午,日照市建委政策法规科科长赵广海在解读《办法》时举例说,如第六条规定,“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绿化义务任务的公民,经当地城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绿化费。”日照市首部“绿化法规”公布施行,这意味着今后诸如栽树、建设等与绿化相关的大小事,都有了板板正正的“规矩”。

    鼓励单位个人“认领”树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第五条第八条)

    完不成绿化任务要缴费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绿化义务任务的公民,经当地城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缴纳绿化费。绿化费缴纳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进行垂直绿化。鼓励和提倡单位、公民移风易俗,栽植纪念性树木。(第六条)

    严禁侵占侵绿线用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第十条、第十二条)

    引进外地种苗要先检疫

    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种苗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过产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方可使用。(第二十一条)

    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有讲究

    城市公园应当加强管理,保持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公园内兴建、开设游乐设施和服务网点及其他影响绿化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园周围不得建设有碍公园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要交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第二十七条)

    树木修剪要及时报告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修剪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的树木花草。

    管线管理单位需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修剪,费用由管线管理单位承担。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交通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先行修剪或者砍伐,但应当在事发3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第三十二条)

    砍伐移栽树木必须按程序办

    因生产和交通事故等损坏城市绿地或者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

    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不含10棵)以下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10棵以上50棵以下(不含50棵)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50棵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确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审批:3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记者 孟锋 实习生 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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