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商业交易中,买东西先付定金,似乎成了惯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付完定金后反悔,要求终止合同,定金是不予返还的。但是,若交纳的定金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限额,多余部分理应退还。近日,滨海新区塘沽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了一起超额扣留定金纠纷。
消费者孙女士在塘沽某家具专卖店选购了总价4800元的卧房家具,应售货员要求交纳了1800元定金。随后,因自身原因孙女士与商家协商退掉了价值800元的商品,接着又提出退掉其余4000元商品、返还1800元定金。商家以货已运到为由拒绝返还定金。消费者投诉至消协。
消协调查核实后,认定孙女士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同时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说,孙女士交付的1800元,真正作为定金来认定的最高只能为800元。在消协的调解下,李女士拿到了1000元退款。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消协日常处理的消费纠纷中,以消费者交纳定金后单方不履行合同的居多。一些消费者片面地认为没有接受服务或获得商品就可以要回定金。塘沽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商品前要多了解,多比较,交纳定金要三思,遇到超额收取定金的商家要敢于说不,行使好自己的选择权;一旦选择了支付定金方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就不要轻易违约,以免造成自己的损失。本报记者 梁素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