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出台了《关于减轻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治疗个人负担的通知》,对患有尿毒症需要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血液透析费用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减轻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尿毒症患者就医个人负担。
此次调整,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中患有尿毒症需要透析治疗的参保人员每次血液透析收费标准定为三级医院380元、二级医院360元,血液滤过680元。取消了每次血液透析(或血液滤过)费用个人先付担比例,取消了腹膜透析和透析液个人先付担比例,将腹膜透析液由乙类药品归到医用耗材。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符合门诊透析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至大额医疗救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补助60%;参保居民连续缴费二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的补助40%。
为保证透析质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透析治疗主要医疗耗材经专家遴选,选定目前国内外质量最好透析器、透析管路、透析液。要求各定点医院严格按限定范围使用,并与患者(或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超出限定范围外的透析耗材不予报销,任何定点医院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透析器。血液透析次数实行定量管理,每人每月不超过12次。因病情需要增加透析次数的,需由定点医院医疗专家填写治疗意见,报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纳入报销范围。
患者可在日照市人民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东港区人民医院、莒县人民医院、莒县中医医院、五莲县人民医院、五莲县中医医院、华方中医医院中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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