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各地黄页网站联盟: 济南| 青岛| 临沂| 日照| 烟台| 威海| 滨州| 德州| 潍坊| 淄博| 菏泽| 济宁| 泰安| 莱芜| 聊城| 东营

分站:莒县站 | 五莲站 | 岚山站
首   页| 经济资讯| 旅游资讯| 最新报道| 房产资讯| 日照概况| 企业家风采| 乡镇之窗| 企业留言| 网络推广| 自助建站| 登记入网| 最新加入
关键词: 区域:  
旗下网站: 日照茶网 中国绿茶网
  日照建材网 日照绿化网
  聚养网 日照乡村旅游网 日照食品网
DM杂志| 布衣风采| 房产频道| 汽车频道| 旅游频道| 人才频道| 教育培训| 健康生活| 日照人物| 网站知识| 网站建设| 趣味知识| 日照故事| 日照地图
新闻类别
       日照经济新闻     
       日照旅游资讯     
       商务频道     
       企业最新报道     
       黄页软文     
       人才招聘     
       日照概况     
       趣味知识     
       电子商务     
       日照外地名人     
       房产资讯     
       健康生活     
       旅游线路     
       景区景点     
  信息类别
日照为便民出台新规 新建小区须配便民菜市场
来源:日照黄页网房产频道 发布时间:2013-10-19 8:48:58 阅读:1426

    记者从日照市政府法制办、日照市住建委获悉,日照市日前发布《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完善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高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质量与水平,满足小区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这是日照市第一次针对居民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出台规定。”17日上午,日照市住建委行政服务科一名负责人说,此前只有针对社区配套用房建设管理的规定。

    《规定》所称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日照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定,居住小区应当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具体而言,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对于11月1日以后,开发商在进行土地招拍挂时,建设部门会提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比如根据规定,应该建设哪些公共服务设施。”前述负责人说,此前多是开发商建完小区之后,政府部门再从开发商手里购买公共服务设施,虽然有合同约定,但操作起来存在一些问题,并且开发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可能与实际需求不符。

    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0月31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居住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日照市日前发布《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新建小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这些设施包括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用房等。

    设施由谁来负责建设?

    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确定居住小区需要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后,将配建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之一进行明确。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在进行土地出让时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其建设成本、土地成本等相关费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计入起始价,即政府通过减少土地出让收益的方式进行投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明确需要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等,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

    17日,《齐鲁晚报》邀请日照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政策解读

    设施权属如何确定?

    《规定》的适用范围为日照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是社区配套用房、幼儿园、警务室、卫生服务站、托老所、便民菜市场等用房的产权接收单位。上述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使用和运营管理,并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其他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享有哪些权利?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公示内容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业主对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管理使用单位擅自变更其使用性质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张永斌 李玉涛 杨帆) 来源: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  日照黄页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支持 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 会员登录入口   公司地址(地图)
Email:rz96114@163.com  联系电话: 13863387797  
人员认证   QQ:1623195395(招商)   QQ:578903572(技术) 956088060(设计)   访问统计   update
鲁ICP备1901519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100143号